协会章程
2021/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加中友谊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ANADA CHINA FRIENDSHIP PROMO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FPA。法文名称为Association de Promotion de l'Amitié Canada-Chine。 本协会是是加拿大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被加中两国承认。其宗旨通过积极开展民间的经贸丶科技丶教育丶文化等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促进加中两国友好关系发展。提升华人在加的社会参与和精神生活,推动加拿大多元文化发展。协会在平等互利共通共荣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本协会热爱加拿大与中国,遵守加中的法律法规, 为加拿大与中国的友好及向前发展起到民间桥梁的作用。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加中两国各领域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相关机构 企业及促进加中友谊的民间人士等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为本地的华人同胞提供科技丶教育丶文化、就业与文化娱乐等服务,也为其他族裔的加国人提供同样的服务。保持与各族裔间的紧密联系与沟通。为加拿大社会的多元化添砖加瓦。
第四条 本协会通过提供咨询、协调服务和国际交流,动员社会各界资源,发挥民间渠道作用,推动加中友谊事业发展,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服务范围:
(一)开展加中民间友好交往,组织加中媒体、青年、学者、民间团体或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倡议和主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加中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二)推动双双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加中双方在经贸、科技、教育 文化与人才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开展加中民间文化经贸等交流,受相关组织委托派出和接待相关团体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促进中外文化经贸等互鉴,加深了解和友谊。
(四)发展加中民间友好力量,建立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友协团体,联系各族裔对华友好人士、组织和社会团体,向为加中友好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和加中两国友好贡献奖。
(五)为加中友谊持续提供后备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协会各种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各项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资格证书。会员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有会长副会长 及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协会的宗旨与规定;
(二)正直无私, 有奉献精神,热心公益。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加中友谊促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协会与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四)对外代表本协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在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日,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